人力資源資訊
01
案情簡介
胡某系合肥某生產廠員工,于2019年2月入職,從事設備調試工作。2022年7月,合肥某生產廠購進大型機械設備,該大型設備生產中需定期維護保養。合肥某生產廠對胡某等維護人員進行了操作維護作業專項培訓,胡某通過培訓及考試并取得了相關資質。
培訓及考試中強調維護人員在進入機器內部進行操作時,需斷電上鎖掛牌。合肥某生產廠在其制定的《工廠管理八大管理禁令(紅線)》中規定:“禁止未有效斷電上鎖掛牌程序,進入設備內部從事檢維修等作業”,該《禁令》經過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。公司《獎懲規章制度》中也規定如違反任一條“禁令”,公司有權給予員工解除勞動關系處理,且無須支付任何補償。
2022年12月,工廠巡查人員在例行檢查中發現,胡某在進入機器內部維護保養的過程中,未履行斷電上鎖掛牌程序。鑒于此,合肥某生產廠經征詢工會意見后,解除了與胡某之間的勞動關系。胡某不服工廠的處理決定,提起勞動仲裁,主張合肥某生產廠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8萬元(10000元/月×工齡4年×2倍)。
02
案情分析
勞動者在職期間應遵守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,尤其是涉及到安全生產、人身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,更應嚴格遵照執行。
本案中,合肥某生產廠已經將“禁止未有效斷電上鎖掛牌程序,進入設備內部從事檢維修等作業”作為八大“禁令”之一,胡某作為一線設備維護人員經反復學習考試后,依然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觸碰工廠“禁令”紅線,合肥某生產廠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:“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,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”,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與胡某的勞動關系,符合法律規定,對胡某主張合肥某生產廠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的仲裁請求,依法不能予以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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